保险法,时隔十余年拟全面修改
摘要: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修改幅度较大,主要改动集中在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方面。
产联社编辑 | 凌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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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联社】时隔十余年,保险业迎来全面修法草案。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3日。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拟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2亿元提高至10亿元,同时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和法律责任制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起草说明中称,此次拟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经过产联社梳理,修订草案的核心看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重点一:管住“关键人” 严把险企准入关口
提高险企准入门槛,是此次修法最直接的变化之一。修订草案拟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2亿元提高至10亿元,并要求股东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草案同时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准入审查和持续监管,要求股权及控制关系清晰透明,禁止违规干预经营、非法占用保险资金、循环注资、抽逃出资和违规代持股权。违法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被要求补充资本、转让股权或者转移控制权。
重点二:拓宽险资运用形式 审慎监管再升级
修订草案强化偿付能力和资本管理,并新增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当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合理匹配,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拟拓展至股权、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同时,草案禁止挪用、侵占保险资金,违规提供担保、发放贷款或者开展关联交易。
重点三: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监管工具箱扩容
保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时,监管机构可以实施早期纠正,并派出工作组对资金划拨、资产处置、人员调配及合同履行等活动进行管控。
风险进一步发展时,监管机构可以推动合并、引入第三方注资、债务重组以及资产负债转让。接管期间,还可处置资产、负债和业务,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者债转股,并引入第三方或者临时过渡机构承接相关业务。
修订草案还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制度安排,并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风险处置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重点四:犹豫期拟入法 消费者保护再加码
修订草案规定,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及时退还保险费。草案未直接规定犹豫期的具体天数。
草案还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产品宣传、隐瞒合同重要信息及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增加个人信息保护和保险消费纠纷调解规定。
重点五:扭转“罚不及损”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修订草案扩大法律责任覆盖范围。以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为例,罚款拟由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拟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科技服务机构的专门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可能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被禁止进入保险业。
此外,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五条增加了跨境监管和反制相关规定。境外保险活动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拟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对于金融领域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及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草案规定可以依法采取反制或者阻断措施。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先后于2002年、2009年、2014年和2015年进行修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起草说明中称,现行保险法存在规范覆盖面不全、监管授权不够、惩戒性不足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偏弱等问题,风险处置、市场退出和股东穿透监管制度也有待完善。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积累了相关经验。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部分监管实践提炼并上升为法律制度。
目前,修订草案尚未生效,最终条款仍可能根据意见反馈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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