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9月1日起对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税 专家:更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及建立健康的外商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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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调整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自1994年起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的发布,意味着这一实施超过30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式废止。

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公告》明确了扣缴与自行申报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公告》还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对外籍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吸引外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人才、法治、营商环境等成为外商投资选择的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税收优惠。”李旭红说,因此,继续对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公平税收环境。

李旭红进一步表示,对比国际经验,当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一般也不再依赖于税收优惠来吸引投资,而是更关注稳定、健全的公平市场环境。因此,该项政策的实施更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及建立健康的外商投资环境。

有利于防范税收漏洞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在“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部分提到,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不过,后续并未出台废止文件。

而在实际运行中,通过变更国籍、改制企业性质等方式套取免税优惠的税收套利行为也时有出现。

李旭红表示,该项免税政策的取消,有利于防范税收漏洞,避免一些投资者通过变换外籍身份来获得税收套利,助力我国的外商投资走向高质量发展,维护统一大市场建设。

就在8月2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国新办举行的“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消除“洼地”。他还进一步指出,将一体化推进规范税收优惠与深化税制改革,标本兼治推进税制公平统一。系统梳理适应过去的需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停止的要停止,该优化的要及时优化,扭转政策“碎片化”倾向。

李旭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国际税收的基本规则,通常纳税人按照属人原则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在投资国的投资所得需要回母国纳税,因此,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所得即使获得了免税,回到其母国仍需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所以,该项免税政策取消之后,并不会增加外籍个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外籍个人在我国已缴纳的税款汇回母国后仍可获得税收抵免,但主张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保障了我国税收避免流失。”李旭红说。


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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