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信披“大一统”进入倒计时:百万亿元规模如何真正实现“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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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联社媒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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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投资者持有一款到期信托产品,产品终止三个月后仍未收到完整的清算分配明细。他多次向管理人和托管行索要底层项目回款流水、费用扣减和收益计算依据,得到的答复始终是“正在审计”。最终,他只能通过投诉渠道辗转维权。

类似纠纷在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领域并不少见。募集时风光无限,存续期语焉不详,终止时一笔糊涂账——这几乎成了部分资管产品的“三步曲”。过去多年,这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分散在不同制度中,标准不完全一致,投资者横向对比困难,销售误导与监管套利的隐患长期存在。

这种割裂即将被打破。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规范三类产品的信披要求,核心目标被概括为“三清”——募集环节看得清、存续环节厘得清、终止环节算得清。8个月过渡期后,《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规模超百万亿元的资管市场而言,这将是一场涉及数据标准、估值公允、清算责任与投资者保护的“大洗牌”。

1+3”规则体系成型:从分散立法到统一标尺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等作出系统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其“1+3”的规则架构:在《办法》这一基础性规章之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将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这种“统分结合”的设计,既统一标尺,又兼顾信托、理财、保险资管各自的业务属性。

一位深耕资管行业的研究人士指出:“‘1+3’体系的巧妙之处在于,它没有用理财的规则去生搬硬套信托,也没有让保险资管的私募属性模糊了公募产品的透明度要求,而是在募集、存续、终止的全生命周期拉出一条统一的披露底线,再允许行业协会在底线上做专业化细化。这才是真正的功能监管,而不是形式上的统一。”

公募与私募的区分披露也是《办法》的重要创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可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则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全生命周期“三清”:看得清、厘得清、算得清的硬约束

《办法》的核心,是贯穿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的“三清”目标,每一项都对应着具体的、可追责的披露义务。

募集环节“看得清”,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产品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产品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需在正文首页显著位置列明,便于投资者快速核查产品真伪。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存续环节“厘得清”,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公募产品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私募产品按合同约定按时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需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遇到重大投资变动、风险事件时,机构需及时进行临时披露,打破以往“报喜不报忧”的信息壁垒。

终止环节“算得清”,要求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须披露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让投资者清楚知道每一笔费用的去向。

前述资管行业资深研究人士分析:“‘三清’的真正杀伤力,在于它把过去模糊的地带变成了硬性条款。比如业绩比较基准,过去很多产品说明书里就是一个数,投资者误以为是预期收益,销售也乐得含糊其辞。《办法》现在要求说明测算依据,且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这一条直接卡死了‘基准漂移’的空间。”

禁止行为清单同样严厉:《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等行为,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不得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

从三类机构的体量看,这场变革波及面极广。据金融监管总局资管司主要负责人介绍,截至2025年11月,信托公司合计67家,管理和服务的资产超过30万亿元;保险资管公司合计36家,受托管理资产余额超过35万亿元;理财公司合计32家,存续产品规模约30万亿元,截至2025年9月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数量已达1.34亿人。三类产品庞大的资管盘子和上亿名个人投资者,都将在这场信披革命中重新校准与机构之间的信息关系。

机构合规重构:文本、系统、销售话术的三重洗牌

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管公司而言,2026年9月1日是一道硬截止线。8个月的过渡期,要完成的不仅是产品文本的修改,更是整个信息披露系统的再造。

首先是产品说明书与合同的重写。过去三类产品的说明书模板各成体系,业绩比较基准的表述方式、费用披露的位置、风险揭示的详略程度均不相同。前述资深行业研究人士指出:“最繁琐的不是改模板,而是要把每一个业绩比较基准背后的测算模型翻出来重新核验——很多成立较早的产品,其基准设定逻辑可能已经跟不上当前的市场环境,《办法》要求‘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这意味着背后要有可追溯的投资策略与底层资产映射关系,不是拍脑袋写一个百分数就能过关。”

其次是系统改造。公募产品信息至少要通过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这意味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原有的披露管道要与信托、保险资管的登记系统实现互通;季度报告须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披露,对系统的数据采集、清洗、生成、复核、发布全链路都提出了更高的时效要求。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这三家登记机构,将在“1+3”体系中承担起细则制定与系统对接的双重职责。

此外还有销售端话术的根本性调整。禁止“违规承诺收益”“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的数据进行业绩比较”等条款,直接改变了客户经理在面对投资者时的表述边界。“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的醒目提示,必须从过去的“小字声明”变成真正的销售前置条件。

前述资管行业研究人士提醒,统一信息披露框架的真正难点,或许在于数据基础设施的贯通。三大行业登记托管平台分别掌握三类产品的登记数据,但它们的数据字段、报送口径、校验规则长期各自独立。要实现跨行业的信息披露统一,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资管产品信息要素标准,明确产品编码、资产分类、估值方式、关联交易、费用结构、清算状态等核心字段的定义和格式。否则,监管层即使要求机构报送同样的信息,各行业理解和执行也会千差万别。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统一信息披露意味着合规成本的显著上升。中小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需要在系统改造、数据治理、法务审核、第三方估值等方面增加投入。部分机构可能选择收缩产品线,减少非标资产配置,以降低披露难度。但从长期看,这种分化有利于行业洗牌,让真正具备主动管理能力和透明运营能力的机构获得更多投资者信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三清”并不意味着所有产品都变得安全,而是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能有所降低。投资者需要学会阅读更加标准化的披露报告,理解业绩比较基准与真实收益的区别,关注存续期净值波动背后的估值逻辑,重视终止清算报告中的费用和分配细节。监管统一了“语言”,但理解能力仍需投资者自身培养。


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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