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延至 40 年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重点优化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
一是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贷款期限覆盖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最长7年、商业地产最长7年,首次还本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备案后。
二是加强个人房贷与开发贷款衔接,个人房贷通过受托支付发放:现房销售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预售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是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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