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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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为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具体期限由购房人与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同时,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开发贷款期限应覆盖项目开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预售项目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最长7年,商业地产项目最长7年。

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现房销售的支付至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预售的支付至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产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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