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馥莉上诉许可申请被香港高院驳回,18亿美元资产冻结令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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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高等法院维持20258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并下令宗馥莉须支付25万港元的讼费。

产联社编辑 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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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遗产纠纷案”有新进展。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的上诉申请,维持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并下令宗馥莉须支付25万港元的讼费。

这意味着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将继续被冻结,禁止提取、抵押账户资产,直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审结为止。

判案书显示,三名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与第一被告宗馥莉均为已故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的子女,分属不同母亲。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离岸公司,名下持有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及对应资产;截至2024年5月31日,该账户净资产约18亿美元,自2024年2月起,宗馥莉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接替宗庆后管控该公司全部资产。

据此前报道,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向香港高院申请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在审阅原诉传票(注:originating summons,香港民事诉讼的一种启动方式)、原告方及律师确认书、原告承诺书等证据资料后,向两名被告发出了临时禁止令。

在2025年8月1日公布的法院文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3份文件,其中包括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在2024年1月底手写的设立信托的指示,并指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宗家三兄妹”就宗庆后去世签署过一份协议,其中包括甲方(宗馥莉)承诺,将建浩公司在汇丰银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权益,依据协议为三乙方(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设立一个信托(共设三个信托)。

不过,上述信托事实上还没有成立。宗继昌提出,宗馥莉未按指示及协议的约定,签署设立三个离岸信托的相关文件,或拒绝签署。

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宗家“信托案”细节显示,宗庆后2024年2月2日立下了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涉及其特定的境外资产,但未涵盖“建浩创投”及其名下资产;另一份则涉及其在内地的在岸资产。两份遗嘱均未将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或杜建英列为受益人,但指定了包括宗馥莉、宗馥莉之母施幼珍以及宗庆后的母亲王淑珍在内的若干人士为受益人。遗嘱指定执行人为陈汉及郭虹。

法官特别强调,本案与宗先生遗产管理无关,仅作为理解这些协议背景的参考,这些协议均以遗嘱内容为依据。也就是说,宗庆后的遗嘱里并没有涉及“信托”的部分,仅在生前有所委托并签署了相关协议。此外,法官认为该信托和受托关系问题尚属重大争议,暂不做最终判断。

相关文件显示,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名下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资产,是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位享有受益权的信托财产,宗馥莉不得从相关账户中提款或转账任何资产,禁制令持续有效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有最终裁决为止,宗馥莉还需就信托财产对原告负有受信责任,需就信托财产的去向作出解释。

宗馥莉不服及申请上诉许可被拒后,2025年10月再提出申请,提出了五项上诉理由,包括原审错误认定原告、被告之间就汇丰账户资产存在信托及受信关系;原审不应配套批出披露令,披露内容与内地诉讼诉求重复、无资产转移风险即无需披露等。

最新的判案书指出,被告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均不具备合理胜诉可能性。法官认为,法院有配套作出披露命令的自由裁量权,目的是保障资产保全令落地执行,原审法官认可披露内容与内地诉讼存在部分重叠,但该重叠不构成香港法院拒绝配套披露令的法定障碍。披露令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保全令执行,并非预先裁决内地实体争议。

内容综合自澎湃新闻、上海证券报、中国商报、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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