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七年拟首修 平台责任与处罚力度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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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正草案首次引入"比例罚"最高按企业营业额5%处罚,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产联社】电子商务法在施行七年后即将迎来首修。7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正,本次修法主要针对直播电商、即时零售、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平台责任、监管协同、跨境电子商务等制度进行完善,以回应近年来平台治理的新需求。



修正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进行概念扩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订单生成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其中新增的"订单生成"四个字,使法律调整范围从传统的"网络店铺"模式扩展至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业态。

现行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界定核心是"网络店铺",有网店、有货、有交易,才叫电商平台。但今天的交易早已溢出这一边界:一个直播间、一条短视频、一个小程序页面,都能生成订单、完成交易。

现行电子商务法处罚手段有限,最高200万元定额罚款,对年营收千亿、万亿元级别的平台约束力不足。

修正草案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将部分定额罚款上限从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引入"比例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最高可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处罚。

针对平台经济跨界混业经营,修正草案将"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写入第六条,要求由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同时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平台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管职责。

此外,修正草案将第七条修改为把"劳动者"纳入协同治理体系,“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修正草案在第三条新增"开拓国内外市场"表述,第七十三条强化国际规则对接,提出在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相通相容,并增设对外反制措施与跨境争端磋商机制。

电子商务法诞生于2018年,施行于2019年,彼时直播电商尚在萌芽。七年后的今天,中国已连续13年稳居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2025年网上零售额近16万亿元,直播电商交易规模突破6万亿元,用户渗透率达58.7%"十四五"以来电子商务相关就业人数超7800万。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法遵循注重人民至上、注重过罚相当、注重系统治理、注重内外联通四项原则,旨在为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夯实法治基础。修正草案尚处征求意见阶段,两部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草案,并推动电子商务法尽快修改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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