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能置换新规出台 全面收严置换比例及跨企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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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产联社

5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下称"置换新规"),要求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这意味着钢铁产能全面收严置换比例。在此前政策中,上述比例仅限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他区域的置换比例分别为1.25:1、1.1:1。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在配套解读中称,新规完善细化了政策举措,发挥政策差异化引导作用,旨在提升产能治理精准化水平,加快促进钢铁行业减量提质。

为落实供给侧改革,中国钢铁产能置换政策自2015年起施行,分别于2017年和2021年完成前两轮修订。不过,2024年8月23日,工信部暂停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在解读中指出,此次修订结合了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旨在防范"内卷式"竞争,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

跨企置换设限两年

在产能来源上,新规延续以“备案清单”作为置换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六类不得用于置换的冶炼设备。其中包括:列入去产能任务或享受奖补资金的退出设备;截至公示时未实际建成投产的设备;以及产能退出企业连续两年每年总产能利用率不足25%或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设备。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解读称,“备案清单”是一以贯之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具体要求。

在跨企置换安排上,新规引入了两年过渡期机制。自新规实施之日起2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仍可实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2年过渡期届满后,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产能置换渠道关闭,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与转移。企业(集团)内部产能置换则不受此限制。

为防止企业借兼并重组之名规避监管,新规对"实质性兼并重组"作出具体界定: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完成法人、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等变更,但不包括同一企业(集团)将现有炼铁、炼钢等工序拆分为多个法人后再兼并重组,以及企业内部不同法人之间的兼并重组。

新规还明确,"僵尸企业"产能属于长期停产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鼓励高端化、绿色化

在整体趋严的基调下,新规对特定方向保留了差异化激励空间。

新规列举了八类可适用差异化置换比例的情形。其中,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建设电炉的项目,以及退出和建设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采用"低碳冶金+电炉"工艺、炼铁工序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项目,亦可等量置换。

新规还对氢冶金项目设置了阶梯鼓励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30%的炼铁项目,炼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低于1.5:1的通行标准。

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在原厂界范围内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及数量的大修项目,按原设备参数置换,产能保持不变。

封堵存量“漏洞”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解读称,当前仍存在不少已公告但未开工的产能置换方案,这些方案长期存在将严重影响政策实施效果。对此,新规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自公告之日起须在期限内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超期未完成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须在到期后1个月内公告撤销原方案。

新规还专门针对产能拆分问题细化了相应规则,包括对2024年8月23日暂停日期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要自新规实施后的24个月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否则产能自动作废。

针对不锈钢行业,新规专门增设设备约束条款:不锈钢企业配套建设用于熔化合金的感应炉,其设备容量与数量之乘积之和,不得高于电炉/转炉或AOD炉公称容量之和的50%。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解读称,此举旨在防范企业以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变相新增炼钢产能。

退出产能须与每台冶炼设备严格对应,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只能用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不得超过两个项目,亦是新规收紧的具体措施之一。

已付款合同获保护性过渡

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解读将新老政策衔接情况分为四类处理:2024年8月23日前已公告方案的,可按原方案执行;已公示或企业已正式报送方案的,可继续履行程序;存在退出产能拆分的,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产能按原方案执行,未落实部分须按新规一次性使用完毕;已公告产能转出方案但未公示置换方案的,退出产能数量按原方案核定,按新规实施置换。

对于2024年8月23日前已自行签订产能置换(出让)合同且已支付不低于合同额20%款项、但未公示或公告相关方案的企业,经提供支付证明后,退出产能按原2021年版本规定核定,且不得再次出让,置换程序按新规执行。

省级监管“拆除”设备

新规在监督管理层面同步加码,形成从公示、公告到自查、抽查的完整闭环。

新规明确,省级工信主管部门须负责监督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须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还须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工信部报送自查报告。工信部负责组织实施情况抽查,按年度对外汇总公布全国钢铁产能置换情况。

对核实工作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新规明确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进行通报。

在与现行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相关程序的衔接上,新规亦明确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的政策协同,要求建设项目达到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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