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将权益基金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调整公募运作规则
产联社编辑 | 凌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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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联社】公募基金产品成立、投资和退出规则迎来系统调整。10月9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8日。现行办法自2014年修订发布,时隔12年,此次修订将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产品的成立门槛由2亿元降至5000万元,并调整指数基金投资限制、“迷你基金”处置及投资风格管理规则。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将政策目标概括为三项: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优化部分投资运作指标和机制。成立门槛下降扩大了权益类产品供给空间,逆周期布局、风格稳定和小规模产品退出责任也被写入规则。
权益基金募集承压,成立门槛降至原来的四分之一
权益基金成立门槛下调,首先对应基金募集端的变化。
据同花顺iFinD数据,三季度以来已有120余只基金发布延长募集期公告,其中9月超过40只。延长募集期的产品以权益类基金为主,部分产品属于科技主题基金,也有权益基金连续延长募集期。
按照现行规则,基金募集规模和募集份额均须达到2亿元、2亿份。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同业存单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继续执行2亿元、2亿份的成立标准;其他类型基金的募集金额和募集份额分别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仍不得少于200人,发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修订说明进一步明确,门槛调整主要覆盖权益类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产品,固收类基金成立标准保持不变。在权益基金募集时间延长的市场背景下,5000万元的新门槛降低了产品达到成立条件所需的资金规模,也为基金管理人在市场低位布局权益类产品提供了更大空间。
规则还要求管理人根据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水平和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加强产品逆周期布局管理。开发多只同类投资风格产品时,须论证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得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基金,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申赎。
指数基金举牌减持规则获调整
产品成立门槛下降后,投资端的调整集中在基金组合和指数基金运作两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基金中基金外,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中基金可以投资ETF联接基金,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可以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管理人须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采取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指数基金的制度安排更加贴近被动投资方式。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未达到20%时,不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此类基金卖出不处于限制转让期的上市公司股份,也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强型指数基金和采取抽样复制方法投资的指数基金,其复制指数部分也可豁免部分集中度限制,相关证券持仓不得超过其在指数中的成份券比例。上述调整主要是为了减少指数基金因机械跟踪指数权重、被动调仓而受到部分持股和交易规则约束。
基金运作方式也增加了永续封闭式。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可以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后,分别计入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表示,这些调整旨在丰富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满足投资者多样化需求。
产品空间扩大,风格约束和退出责任同步强化
成立门槛下调后,基金持续运作的责任也被进一步明确。征求意见稿对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量持续低于成立标准的“迷你基金”设置了分阶段处置机制。
按照新规,固定收益类基金的对应标准为资产净值2亿元、持有人200人,其他类型基金为资产净值5000万元、持有人200人。开放式基金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相应标准的,管理人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标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管理人选择继续运作“迷你基金”的,须承担基金运作固定费用;选择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须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基金合同还须约定资产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时终止合同,管理人也可以根据持有人数量、持有人集中度等因素设置终止条件。
发起式基金的退出规则一并调整。征求意见稿删除其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即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发起式基金存续满3年后,统一适用上述“迷你基金”处置机制。
产品存续要求之外,投资风格约束也被强化。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须以可识别、可量化方式清晰界定相关方向,80%以上基金总资产应属于该投资方向。名称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须坚持分散投资,不得集中投向单一行业或主题。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了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切换投资风格、提高风险限额。
存量基金合同与新规不一致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修改并公告。新规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证监会将在吸收反馈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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