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现房销售定金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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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实施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现房销售定金的,须取得住宅楼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定金金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合同应载明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现房定金由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监管,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须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不得使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解除定金监管并注销监管账户。(产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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