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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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自10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生产企业设置与销售网点布局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拒收废锂电池;原则上在京销售门店均应设置暂存网点。暂存网点总贮存量不超过20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集中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产联社)

一图读懂《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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