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迟报”近7年,泰格医药两实控人拟被罚合计100万元,“历次减持都公告了”为何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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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晚间,泰格医药(SZ300347,股价52.8元,市值454.62亿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拟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公告,叶小平、曹晓春于2019年9月20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却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5月12日才补充披露,时间近7年;此外,两人2022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致权益变动减少1%,同样未及时披露。

尽管上市公司在公告中称:“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但监管认定的是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实控人收警示函并拟被罚合计100万元

泰格医药9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警示函》,叶小平、曹晓春作为泰格医药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2026年5月12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则披露了更早的违规事实:2019年9月20日,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5月12日补充披露。浙江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50万元罚款,对曹晓春处以50万元罚款。

此次公告中,公司表示,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系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往历史持股变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公告还介绍:“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经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公司同时强调,前述事项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公告还提示,上述《警示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会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上半年归母净利由盈转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半年,泰格医药营收增长净利润却亏损。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37.08亿元,较上年同期的约32.50亿元增长14.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4.13亿元,而上年同期为盈利约3.83亿元,同比下降207.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2.78亿元,同比增长31.78%。归母净利润由盈转亏,主要受非经常性损益拖累。

从主营业务看,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约36.16亿元,同比增长13.73%。其中,临床试验技术服务收入约17.73亿元,同比增长20.68%;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收入约18.42亿元,同比增长7.76%。

分地区看,境内主营业务收入约20.30亿元,同比增长23.92%;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约15.86亿元,同比增长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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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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